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精神,完善与破产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政策制度,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优化要素配置,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
附件:《浙江省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档案局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