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03/2021-00079 | 主题分类: | |
公开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民宗委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
文 号: |
关于制定《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和注销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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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 国务院于2017年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专门制定一章共17条,对宗教活动场所作出规范。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分类、设立、登记、终止、变更管理、监督等作出了规定。2019年修订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在第十五至十八条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改扩建、注销等作出规范。虽然上述法规均有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登记和注销等问题,但多为较原则性规定,运用到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制定并实施《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和注销管理办法(试行)》,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规范设立、登记和注销行为,有效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准入把关不严、退出难、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文件制定过程 2021年6月,省民宗委成立了《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和注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小组,由委分管领导任组长,政策法规处和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负责人为组员。起草小组根据实际工作中掌握的情况,起草了《办法》(讨论稿)。 2021年6-7月,省民宗委分管领导带队分别赴杭州、宁波、温州、绍兴、金华、台州等地召开民宗干部、乡镇(街道)统战委员座谈会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实地赴宗教活动场所调研听取意见,研究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30日,省民宗委组织召开省级宗教团体负责人座谈会,征求意见。8月12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书面印发省直8家单位以及11个市民宗局、7个省级宗教团体征求意见,并在省民宗委网站公告栏公开征求广大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共发送征求意见单位24家,回函24家;提出意见7家,意见39条;采纳意见13条,不采纳意见26条,均已说明理由。 8月23日、30日,省民宗委再次讨论研究,综合吸收各方面意见,并多次请法律顾问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认真细致的法律审查后,形成了《办法》(审议稿),9月2日经省民宗委党组审议通过。 鉴于《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准入退出影响较大,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省民宗委在文件出台前组织开展了社会风险评估。10月13日,省民宗委邀请省直有关单位和省级宗教团体负责人、法律专家召开了社会风险评估会,查找出台文件存在的安全稳定风险点,研究风险化解措施。会议认为,制定出台《办法》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实用性;文件已经反复讨论修改,表述详细规范,比较成熟;文件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准入退出管理,健全宗教政策法规体系,动态调整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合理布局,进一步提升全省宗教事务依法管理水平。会议提出,文件中的注销条件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存在被误解或操作不当而影响安全稳定的风险,要结合我省宗教领域实际情况,对文件中的部分规定再进一步斟酌修改。10月20日,省民宗委专题组织讨论研究风险评估会议对文件提出的修改意见,决定删除存在一定风险的条款并完善其他条款表述,施行时间修改为2022年1月1日。文件评估为低风险,待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后,结合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印发施行。 12月3日至4日,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时隔5年后再次召开,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要求,制定出台上述规范性文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力举措。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登记、注销,遵循依法管理、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符合我省宗教工作实际,体现了依法管理要求,经研究同意印发各地执行。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共17条。主要内容有:对制定文件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提供材料、登记发证、注销条件、注销程序、依法注销、财产清算、信息化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文件规定设立程序分三步:筹备设立、设立许可、登记发证。每一步细化办理和材料要求,操作性强,并规定未经设立许可,宗教事务部门不得予以登记,逻辑严密。 文件规定注销登记分为:宗教团体申请注销和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注销。宗教活动场所发生4种情形之一的,已不符合《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需要宗教团体申请注销,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注销分2种情形。一是《办法》第十条规定:宗教团体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宗教事务部门告知其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注销登记。二是《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生效后,应当通知宗教团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注销登记。 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时,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厘清债权债务和剩余财产。属于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剩余财产,由相应宗教团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非法占有和使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清算是法律程序,是注销程序的重要环节。在清算期间,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资格仍然存在,但不得从事与清算事宜无关的活动。清算终结后,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相应宗教团体及时办理银行销户手续。宗教事务部门准予注销登记或依法予以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登记证明文件,收回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后,其原有的房屋、建筑不能再以宗教活动场所名义开展宗教活动。 四、法律法规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15日 原文链接:浙江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和注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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