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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2437/2022-10101175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自然资规〔2022〕17号 成文日期: 2022-11-29
        公开日期: 2022- 11- 29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有效性: 有效 信息分类:
        关键词: 信息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29 16:50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第6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1月29日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建设,营造良好的测绘市场环境,促进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诚信自律,推动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据、公平公正的评价原则和属地评价、全省互认的管理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依法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健全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库,指导监督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信用库更新及信用等级评价、发布等工作,负责省级A级信用单位的评定与报送工作,并负责本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申报和核定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的更新及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激励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获得良好信用评价。鼓励政府、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公众依法使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充分发挥良好信用在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第二章  信息征集

        第六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信息、守信激励信息;

        (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失信信息;

        (三)法院系统司法处理信息、履行生效裁判信息;

        (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等监管信息;

        (五)法定质检机构实施的测绘质量检验信息;

        (六)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依法提供的信息;

        (七)参与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标准制定的信息;

        (八)金融、税费信息;

        (九)公益慈善信息;

        (十)其他与信用有关的社会信息。

        第七条  测绘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征集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执业资格及注册状况、持证上岗等信息;

        (二)个人履职责任信息;

        (三)参与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标准制定的信息;

        (四)金融、税费信息;

        (五)公益慈善信息;

        (六)其他与信用有关的社会信息。

        第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征集:

        (一)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信息共享;

        (三)测绘地理信息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信息共享;

        (四)资质单位申报;

        (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

        (六)其他合法途径。

        第九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省外测绘资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集,并在该信用信息产生30日内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分送至自然资源部及该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每年评价1次。评价信息产生时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1月15日前。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五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

        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为认定之日起一年(良好事项有明确有效期的,与良好事项有效期一致)。

        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和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参与信用评价,将其转为长期保存信息予以保存。

        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D级(较差)、E级(差),共5级。

        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情况、金融财税、管治能力、遵纪守法信息为负向相关,社会责任信息为正向相关。

        测绘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经济行为、履职能力、遵纪守法信息为负向相关,社会公德信息为正向相关。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方式采用量化评分法,总分设置为100分。

        A级(优秀):信用得分91分(含)以上。

        B级(良好):信用得分80(含)~91(不含)。

        C级(一般):信用得分70(含)~80(不含)。

        D级(较差):信用得分60(含)~70(不含)。

        E级(差):信用得分60分(不含)以下。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评定为E级:

        (一)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失泄密事故,经主管部门认定为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重大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测绘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在各级测绘地理信息“双随机”检查或法定质检机构实施的测绘质量检验中5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测绘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评定为E级:

        (一)存在严重失泄密行为,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

        (三)单位重大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的主要负责人;

        (四)测绘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虚假材料涉及本人。

        第四章  信息公布

        第十六条  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公布一次全省A级信用测绘资质单位名单。

        第十八条  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所在地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共享发布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可通过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http://hyjg.zrzyt.gzyxhy.com/)查询。

        测绘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可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查询。查询时,应当提供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被查询人的授权证明。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或测绘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认定1年后,测绘资质单位或测绘从业人员认为其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可向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信用修复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产生新的同类不良信息,且新的不良信息产生时间与申请信用修复时间不超过1年;

        (二)其他依法不应当予以信用修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作出结果认定。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同时在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库中做好标注,并将修复信息归集到浙江省公共数据工作平台。

        信用修复申请调查核实期间,不停止对该不良信用信息的发布。

        第二十三条  测绘资质单位、测绘从业人员或其他公民、法人、组织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布该信息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窗口查询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法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A级信用测绘资质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鼓励:

        (一)降低“双随机”检查频率和减少专项检查次数;

        (二)在政府投资为主的测绘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其他市场主体可参照给予优惠或便利;

        (三)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奖中,同等条件给予优先考虑;

        (四)其他应当予以鼓励的措施。

        对A级信用测绘从业人员,在表彰奖励等方面,同等条件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对D级及以下信用测绘资质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处理:

        (一)提高“双随机”检查频率;

        (二)视情况不授予该单位在自然资源领域的荣誉称号;

        (三)其他按规定应当采取的惩戒性措施。

        对D级及以下信用测绘从业人员,在授予自然资源领域的荣誉称号方面给予限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擅自披露或故意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用信息的;

        (二)捏造或擅自更改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反测绘地理信息信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浙江省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分标准.docx

                         2. 浙江省测绘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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