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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2-09-01 11:16:10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信息公开分类 

        (一)信息分类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包括机构信息、人事信息、政策法规、预决算信息、工作信息、政务公开工作专题、薪酬信息、省直公积金服务、政府采购、政策解读等10个一级类别和16个相应的二级类别。目录详细分类见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无行政许可事项。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事项类别

        名称(标题)

        生成日期

        1.事项类别

        事项类别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归属项目分类。

        2.名称(标题)

        名称(标题)是指信息的标题。

        3.生成日期

        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http://jgswj.gzyxhy.com/,微信公众号:浙里好管家;指定地点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杭州市保俶路81号),公开时间为:随时公开,联系电话:0571—87052155(办公室)。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机构: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三、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省机关事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7052155,传真号码:0571—87052008,通信地址:杭州市保俶路81号,邮政编码:310007。

        工作时间: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节假日除外) 

        (三)收费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具体收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执收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网址:https://puser.zjzwfw.gov.cn/sso/newusp.do?action=ssoLogin&servicecode=zjsjysqgk&goto=&redirectUrl=申请人可以在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上填写《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地址:杭州市保俶路81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老楼315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五)申请处理 

        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六)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投诉。 

        (二)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收到答复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理单位: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通信地址:杭州市保俶路81号,邮政编码:310007;联系电话:0571—87052155。

        附件: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